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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不缺席:杭州来女士被害刑附民判决:许国利死刑,并赔20万元

发布日期:2021-07-28 浏览量:1626

    2021年5月14日上午九点至中午12点47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来女士被害的“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

    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庭审分前后两个部分,先刑事和后民事部分,先后顺序分别审理。   在当天12时14分开始的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案原告人出庭的有被害人来女士大女儿和小女儿代理律师熊辉伦


   民事部分庭审(照片来源:明珠新闻) 


    为失去母亲保护和抚养及照顾的小女儿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通过法律手段,与被告人对薄公堂,要求被告人因杀害来女士而依法进行赔偿,这是当今法治社会,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近亲属切身权益的重要体现及法律使命所在。

 

    2021年7月26日14时30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国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现场(照片来源:杭州中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国利有预谋故意杀人,又碎尸灭迹、编造虚假信息,掩盖罪行,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具体赔偿数额依法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以上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附: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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