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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律师调解的“杭州故事”

发布日期:2018-05-31 浏览量:1361

2017 5 月,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专程来杭州律协调研指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下杭州律师参与司法调解工作情况,充分肯定了律师参与调解的设想与实践。据不完全统计,仅 2017 年一年,律师参与调解的案件高达 11 万余件,足以看出律师调解这项改革十分受社会公众欢迎,是富有生命力的一项改革措施,为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争议解决中的作用提供了极好的平台与机遇,同时也为调解中心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常言道“上有天堂,下有苏杭”,农历戊戌年三月前夕,《中国律师》记者千里访西子,对这里的律师调解工作进行了一番走访调查,也倾听了一段段律师调解故事……


 据观察,社会上的矛盾冲突争议纠纷,80% 以上属于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这些案件之所以会从矛盾形成争议冲突与纠纷,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的认识差异、避责心理以及不当情绪等非理性因素引发。这些矛盾如果能够由一个中立第三方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介入斡旋、提供理性分析和结果预见、进行必要的心理舒缓帮助,大部分是可以在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前提下化解的。这种社会争议的客观现状,为律师参与调解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律师参与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因为律师熟悉法律、密切接触纠纷、了解各方当事人诉求、容易获得当事人信任,完全有可能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争议冲突解决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职业的特点就是受托为他人的合法利益寻找矛盾冲突的解决之道。

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从而构筑社会大和谐,杭州律协探索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先行先试,早在 2016 年,杭州律协在杭州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成立了全国首个以律师为主体的专业性调解组织——“杭州律谐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在命名时特意取用了和谐的“谐”字,旨在用专业调解纠纷,以调解宣传法律,用法律推动法治,组织与推动律师运用专业知识与争议解决经验,以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争议事项,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为营造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家事调解调和一桩官司,解结一世怨恨


初访浙江辉伦律师事务所主任熊辉伦,并不是在宽敞明亮的办公室,也不是在时常唇枪舌剑的律师调解工作室,而是在看上去有些简陋的拆迁工作指挥部简易房里。原来熊辉伦目前正担任着该地块拆迁工作的法律顾问,不仅要对这里居民涉及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进行答复,还要对产生的矛盾纠纷随时进行调解。在谈起他曾调解过的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时,“一波三折”是他说出最多的一个词。

2016 9 28 日,汪某(女方)与孙某(男方)经杭州市江干区民政局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约定:男女双方位于江干区丁桥邻里人家的房屋离婚后各得 50%,男方在 2016 12 30 日前付给女方15 万元整,女方的一半产权归男方所有,女方搬出该住处。

2017 5 12 日女方发函给被男方,要求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三日内汇款 15 万元,逾期视为离婚协议第三条撤销。男方在收到函件后仍未支付该款项,女方于 2017 5 24 日以“男方违约和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江干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房屋要求依法分割,确认女方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在 2017 9 30 日作出一审认定和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协议可以确定双方在离婚时对案涉的房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并非女方所称的系房屋买卖关系。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汪某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于 2017 10 30 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 20 日二审法院正式受理此上诉案,11 23 日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原则,接受杭州律谐调解中心驻杭州中院工作站律师调解员熊辉伦主持的调解。

熊辉伦首先通过市中院座机电话分别与汪某和孙某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电话沟通,了解双方分歧问题,并借此缓解双方对立情绪,在双方自愿接受调解情形之下,又向女方及时转达了男方念及毕竟夫妻一场愿意接受调解,不愿继续结怨的信息。另外,也提醒汪某不要忽视一审法院判决对其不利后果的现实。而对男方则强调其未及时支付而产生的错误后果并造成官司缠身,提醒其面对现实,不要错失时机。对此,男方表示接受调解属明智之举。通过熊辉伦的反复引导和分析利弊,双方慢慢地回归理性,为第一次“面对面”调解打下基础。

经过熊辉伦十几天主持的“背对背”沟通与协调,双方表示不再结怨,并商定具体时间前往法院律师调解室进一步协商意向。2017 12 4 日,正当第一次“面对面”调解工作接近尾声时,双方准备以 21 万元调解了结此案进行二审调解协议书签订时,突然一个不速之客的电话打给汪某,汪某接听后,当场以“再回家考虑考虑”为由而反悔。这个电话让来之不易的调解成果可能就此付诸东流,汪某 12 22 日明确表示不再愿意接受调解而转入二审审判庭审理,至此该案即将成为一个“遗憾个案”。

2017 12 26 日晚,熊辉伦正准备调解员业务交流发言材料时,突然脑子里想到这么一句话“:打一场官司,记一世仇”。于是,熊辉伦在完全不报任何希望的想法下,再一次拨通了汪某的电话。这次竟因这句“不要再为一场官司,而怨恨一辈子”的劝言,意外地解开了当事人的怨恨心结。12 28 日双方第二次前往二审法院签订民事调解书,按原协议结案,调解成功。双方放下怨恨,开始各自新的生活。

民、商事调解:谈笑间,亿元纠纷灰飞烟灭

古语云“钱塘自古繁华”,杭州作为全国闻名遐迩的经济发达地区,几乎每一天都会产生民事、商事纠纷。而调解民、商事纠纷的重任,较大一部分落到了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律师们的肩上。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进曾经调解了一起“大案件”,双方纠纷的标的额超过了一亿元人民币。就是这样一桩过亿元的民事纠纷,让他轻松地化解在了诉讼之前。

被告吴某自 2012 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各方于 20178 15 日签订《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吴某货币还款 5000 万元,分 9 期支付;以房抵债计 4066 万元;被告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吴某未按协议支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吴某、被告陈某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 9876 万元,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258.3343 万 元, 上 诉 连 带 逾 期 利 息 总 计 人 民 币10134.3343 万元,并要求被告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许某、沈某于 2017 11 16 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 11 30 日原被告各方基于自愿原则,接受调解中心调解员王进进行诉前调解。

王进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根据双方诉求提出多种调解方案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引调,此案不需要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系杭州市中法第一件诉前委托调解案件,标的额大。经委托调解,结案仅耗时 14 天,较短时间内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协议。节约了司法资源,凸显了诉前律师调解的高效性、便利性。


杭州律协会长沈田丰更是一名参与调解工作的“老司机”,在他曾经调解的一起商业纠纷案件中,仅一审判决书就有足足 27 页之多,可见案件的复杂程度。就是这样一起案情错综复杂的商业纠纷案,在他的主持调解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双方握手言和。

这起商业纠纷案件根据杭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上诉人某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于 2014 11 1 日签订《零售销售协议》,《合作补充协议》以及《供货价格及返利协议》各一份,约定由某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向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商销售某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产品。后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茂业系统开设 4 家店铺,并向某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交纳 120 万元合作保证金及 5 万元授权风险金。双方于 2016 10 20 日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出现逾期支付货款及提货等违约行为,后在某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催促下,于 2016 11 28 日向该公司发送还款与提货计划,确认了其中涉及欠付款项的金额、科目。然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仍未约定计划归还某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货款及提货。

杭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三份协议;判令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78.9368 万元、欠款 19.11 万元、销售分成 135.28557 万元及逾期支付的滞纳金 37.8255 万元、库存差异货品价值 4.10725 万元、订单购货价款 66.5475 万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暂计6.65475 万元、道具折旧费用 19.08083 万元,以上总计 467.5482 万元。

上诉人双方因不服杭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 2017 10 27 日均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 11 9 日双方基于自愿原则,接受调解中心调解员沈田丰主持调解。

本案调解的难点在于,一方当事人在外地,且双方商业模式涉及面广,涉及的问题较多,双方均有各自的诉求和主张。沈田丰充分了解案情后,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数次电话沟通,使当事人了解并认识自己在法律上的“强弱”态势,设法帮助双方形成法律框架内利益相互兼容的解决方案。

首次调解中,针对初步达成的调解方案,双方对合同价款纠纷仍有矛盾分歧,给付方式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均不肯做出让步。沈田丰不断引导当事人以放弃较小利益而获取较大利益,矫正过高期待,从解决速度上考虑取舍,明确市场波动越大,风险越大的事实,使其各自承担相应过错,平衡双方心态。同时就双方日后合作的可能性,启发当事人回忆以往合作的情谊及未来合作的愿望进行调解。双方基于对沈田丰调解力的认可及同行间的理解与支持,同意就调解方案进一步沟通磨合。

首次调解搁浅后,沈田丰根据办案经验,针对纠纷原因作出基本预判,紧紧围绕争议焦点,与双方代理人反复深入沟通,就退货交割问题、支付数额、支付方式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等提出多种调解方案。通过电邮形式与双方多次沟通,逐步确认调解方案,求同存异,逐渐减少摩擦。

在进行二次调解时,根据双方诉求拟定的调解协议开展高效率的面对面沟通。由于历经前期多次沟通调解,沈田丰已充分掌握双方心理诉求,因此很快使得双方达成一致共识,完成协议细节的最后确认,最终书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017 11 27 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调解前景 广阔天地大有作为

杭州地区律师调解的出彩之处,不仅在于调解了一桩桩案情纷繁复杂的案件,还在于对律师主持调解工作前景的思考与分析。沈田丰介绍称,现阶段推动促进律师参与主持调解工作已经在全国展开试点,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扩大到全国范围后,可以提高律师参与调解的效率和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当前杭州地区的律师调解主要依托于法院立案工作,案源来自法院的案件分配,主动进行的调解较少,而下一步杭州律师的发展目标是让律师调解成为律师主要业务的一部分。

从宏观角度来看,目前适用于调解的社会争议,律师接触得较早。而且这些社会争议的基本事实清楚,因此越来越多的争议纠纷案件适用于律师调解。此外,律师调解具有一定的高效优势,解决了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缓解了紧张局面。而律师调解的最突出功效,在于让双方当事人从非理性思维向理性思维过渡,理性地接受现状、解决争议。 

作为杭州律协的会长,沈田丰对律师调解工作的建设也有着自己的想法。 他认为,律师调解工作要形成长效机制,只有调解工作成为了律师们的基本业务之一,这项工作才能够持久下去。律协重点关注参与调解的律师,要努力将他们打造成为争议解决的专家,并让他们在主持调解中获得荣誉感。下一步律协要解决调解律师的经费和评价机制等问题,号召一批律师事务所组建调解工作室,建立健全调解律师的管理机制,推出“星级调解员”以激励调解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来源:《中国律师》杂志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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