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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速递:骗取拆迁款重判十年半

发布日期:2018-03-20 浏览量:1364

       近期,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骗取国家补偿款的被告人骆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至5万不等。


突击装修+违章搭建获赔400多万

2010年4、5月间,骆某某、魏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得知某铁路征迁推进到杭州市萧山区某段后,就打起拆迁补偿款的歪主意,想借机发一笔横财。


他们找到该拆迁区域内的某公司经营者孙某某,提议在该公司内搭建厂房并突击装修,骗取国家补偿款。双方商量后签订了协议,约定在骗得国家补偿款后,与孙某某平分补偿款。


依照计划,孙某某提供搭建厂房的土地,骆某某、魏某某、李某某等人共同贷款60万元负责搭建违章厂房并装修,最终搭建了总面积为6585.7平方米的两层厂房。


随后,孙某某伪造了厂房于2009年投入使用的虚假证明,顺利将该厂房纳入到拆迁评估范围。


2011年3月,孙某某通过补偿协议,将搭建的违章建筑以评估价为基础,估计419余万元列入赔偿协议,最终造成公共财产损失419余万元。


四人被判重刑

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孙某某、骆某某、魏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以诈骗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因犯诈骗罪,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杭州检察微信公众号及网络等 

小编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拆迁突击建房装修、假结婚假离婚假投靠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犯罪,并受到刑法的制裁。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为人之本、家庭和睦的基础,切莫为一时的非法利益,而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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